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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是我国各级政府实施预算行为的根本大法,是各级政府依法理财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保障。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预算管理面临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,现行《预算法》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,其中一些规定甚至已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进程。为此,重修《预算法》迫在眉睫,势在必行。 一、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《预算法》第2条规定,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,包括乡镇一级在内共5级预算。事实上,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环境变化,我国乡镇一级设立预算的现实基础面临着挑战。 一是乡镇机构改革影响一级预算的实施。一些乡镇目前已不单设财政所,一些乡镇财政所面临撤并,组织具体收支预算的财政所的职能和作用呈逐步削弱之势,直接影响着乡镇一级预算行为的实施和预算目标的实现。另据了解,我国正在酝酿行政区划改革方案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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